(2016)粤0106执8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福支行与朱红飞、吕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福支行,朱红飞,吕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6执8236号申请执行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福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恒福路238号。负责人:陈梁锋,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余关宝、张家琪,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朱红飞,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被执行人:吕英,女,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福支行与朱红飞、吕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916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书,被执行人朱红飞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149999.9元及其利息(含复利)、滞纳金(具体计算方式及数额详见上述裁决书);被执行人朱红飞应补偿申请执行人1300元;被执行人朱红飞应迳付仲裁费9438元和公告费1000元;被执行人吕英应对被执行人朱红飞上述应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执行,该院以(2016)粤01执2725号指定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朱红飞名下粤Y×××××号小型汽车。本院依法向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核实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在诉讼阶段保全被执行人朱红飞占有的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8号之五705房产权。因海珠区人民法院首封上述房产,本院已发函至该院,请求给予本案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拍卖上述房产所得执行款。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措施后,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及被执行人占有的房产产权,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06执8236号案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奕波执行员 陈敏豪执行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韶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