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执2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华慧斌、陈晓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慧斌,陈晓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2执2293号申请执行人:华慧斌,男,1967年7月4日生,汉族,住柯城区。被执行人:陈晓舫,女,1964年4月4日生,汉族,住柯城区。申请执行人华慧斌与被执行人陈晓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总额87400元。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华慧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陈晓舫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7)浙0802执22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志新审判员 吴雯雯审判员 姜春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苏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