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5民初9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刘琴与深圳亨和兴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邓雁兵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琴,深圳亨和兴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邓雁兵
案由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9458号原告:刘琴。被告:深圳亨和兴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邓雁兵。原告刘琴诉被告深圳亨和兴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邓雁兵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刘琴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亨和兴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邓雁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琴撤回对被告深圳亨和兴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邓雁兵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7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35元,由原告刘琴负担。审判员 郑云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淑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