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4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常辉峰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辉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4381号原告常辉峰,男,汉族,1978年8月21日生,住登封市大冶镇川口村焦家岭**号,身份证号:4101251978********。委托代理人:史金峰,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鑫,男,汉族,1988年1月22日生,住登封市中岳办事处少林大道东段东城花园*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1422011988********。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采用小额诉讼程序受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辉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真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康 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