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8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贺代安、薛先玲与被告薛先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代安,薛先玲,薛先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8民初735号原告贺代安,男。原告薛先玲,女。被告薛先德,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地址:西安高新区科创路***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技园研发中心*栋*层。法定代表人张成军,系该公司经理。原告贺代安、薛先玲与被告薛先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外出务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贺代安、薛先玲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代安、薛先玲撤回起诉。审判员 曹小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兆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