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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8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邓森与被告白敏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森,白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8079号原告:邓森,男,汉族,1974年3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旺苍县化龙乡长乐村8社**号。诉讼委托代理人:谢帮颖,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敏,男,汉族,1973年3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玉林东路*号**栋*单元*楼**号。原告邓森与被告白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邓森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森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邓森撤诉。案件受理费4525元,减半收取计2262.5元,由邓森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晓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静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