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恢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闫秀玲、刘淑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秀玲,刘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恢422号申请执行人闫秀玲,女,汉族,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刘淑玲,女,汉族,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闫秀玲与被执行人刘淑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173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6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将欠款交清,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17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学科审判员 毕国芬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士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