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03民初1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吴松林与陆虹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松林,陆虹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03民初1807号原告:吴松林,男,1988年6月1日出生,现住钦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瑜,广西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虹伶,女,1979年5月5日出生,现住钦州市钦南区。原告吴松林诉被告陆虹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吴松林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松林撤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64元,由原告吴松林负担。审判员 陈国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朝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