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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03民初1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吴松林与陆虹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松林,陆虹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03民初1807号原告:吴松林,男,1988年6月1日出生,现住钦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瑜,广西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虹伶,女,1979年5月5日出生,现住钦州市钦南区。原告吴松林诉被告陆虹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吴松林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松林撤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64元,由原告吴松林负担。审判员  陈国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朝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