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3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陈华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陈华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3执163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正街336号。负责人:朱俊,院长。被执行人:陈华祥,曾用名万华祥,外号“猫子”,男,1979年6月5日出生于武汉市蔡甸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蔡甸区,现住武汉市汉南区。申请人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陈华祥罚金一案,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2016)鄂01**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陈华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陈华祥送达《执行通知书》并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控措施:一、通过查控系统,分别对房产部门、土地部门、工商总局、车辆管理部门、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进行查控,上述部门反馈结果为:被执行人陈华祥均无财产;二、2017年8月22日,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陈华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华祥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3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学善审判员 黄 氢审判员 王传平二〇���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