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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11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葛青春给付金钱一案的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葛青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11执146号申请执行人:中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梅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柴贸,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葛青春。本院在执行中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葛青春给付金钱一案中,依据(2016)晋0211民初69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葛青春给付租赁费477241元及违约金97231.99元,案件受理费9705元、执行费8145元,共计582617.99元。但被执行人葛青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葛青春无银行存款、未有车辆登记、无房产登记、无股权,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红星人民陪审员  张丽芳人民陪审员  邵爱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淑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