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达州市盛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顾元江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达州市盛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顾元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274号申请执行人达州市盛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地址:达州市达川区。法定代表人罗荣华,总经理。被执行人顾元江,男,生于1978年2月5日,汉族,住达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达州市盛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顾元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达州市盛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的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达州市盛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如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间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栾心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牟正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