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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22执1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徐备战与宜君县五里镇杨塬村村委会服务合同纠纷案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备战,宜君县五里镇杨塬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22执1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备战,男,汉族,1970年1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宜君县五里镇杨塬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杨志刚,系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徐备战与宜君县五里镇杨塬村村委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标的为:1、给付徐备战6000元;2、交纳执行费50元。总计60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宜君县五里镇杨塬村村委会60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 辉审判员 同 刚审判员 武文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子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