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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1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邵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邵某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1刑初262号自诉人姚某某,男,1979年11月17日出生。被告人邵某,男,1983年5月9日出生。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2017年7月25日被本院拘留15日;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本院决定,2017年8月8日被罗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本院在审理自诉人姚某某提起自诉的被告人邵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过程中,姚某某以邵某的亲属已代其履行本院(2017)豫1521民初5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邵某的刑事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姚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邵某的自诉,经审查,该申请系姚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姚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丁 辉审 判 员  杨伯强人民陪审员  唐 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向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