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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执恢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广州花都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川华、陈忠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花都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川华,陈忠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4执恢175号申请执行人:广州花都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宝峰南路46号5-8房,组织机构代码58762458X。负责人:陈希林。被执行人:李川华,男,198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被执行人:陈忠海,男,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申请执行人广州花都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川华、陈忠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花法民二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李川华、陈忠海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300000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除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川华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狮岭(国际)皮革皮具城四期A区四街7、9号的房产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除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川华的房产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飞审判员 周海涛审判员 张草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淑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