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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1民初1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文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文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1民初1714号原告: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法定代表人:孙佑状,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军,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文昕,男,住址威海市高区,其他信息不详。原告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文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宫云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连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