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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03执异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韩洪臣与刘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荣,韩洪臣,刘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03执异19号异议人:李荣,男,195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向阳区热源社区*组**号。身份证号:2308291959********。申请执行人:韩洪臣,男,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哈尔滨市南岗区闽江路闽江小区*期**栋*单元***室。身份证号:2308041964********。被执行人:刘清,男,195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佳木斯市向阳区光明社区*组**号。身份证号:2308031956********。本院在执行韩洪臣与刘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荣称位��黑龙江省农垦八五二农场盛世家园小区9号至12号楼部分房屋系异议人与刘晶伟、被执行人刘清合伙开发,属合伙财产。通过法院执行和被执行人刘清自行抵账,已经没有刘清的房产了。法院执行的10号至12号楼的房产,属异议人所有,应执行回转给异议人。经查,我院针对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申请已经做出了(2015)向法执异字第7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异议人的异议。现异议人在没有新的事实理由的情况下,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异议申请,按照一事不再理原则,对异议人的申请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异议人李荣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胡文海审判员  梁传斌审判员  隋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刁望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