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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7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兰刚与盛方花、于贞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刚,盛方花,于贞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7223号原告兰刚,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委托代理人孙公先,山东海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方花,女,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于贞三,男,195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刚诉被告盛方花、于贞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刚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静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兰晓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