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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1执13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嘉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段水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嘉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段水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91执13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嘉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万达广场二期第6幢21层8号房。法定代表人乐道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庆功,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段水清,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申请执行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嘉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段水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的(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09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0月21日,权利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嘉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分别于2016年10月31日、2017年2月23日、2017年2月24日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冻结被执行人段水清银行账户。2017年4月26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嘉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鹏制作调查笔录,其称其已于诉讼阶段进行保全,查封了执行人段水清名下位于江汉区德富花园二期两湖官邸檀官阁栋/座15层1号房产(合同备案号:江080236970)与被执行人段水清名下位于江汉区福星惠誉福星城3栋2单元20层2号房产(合同备案号:江113099806),查封期限自2015年4月15日至2018年4月14日止。其中江汉区德富花园二期两湖官邸檀官阁栋/座15层1号房产已于诉讼阶段解除查封措施。同时其已与被执行人段水清达成一致,将还处于查封状态的江汉区福星惠誉福星城3栋2单元20层2号房产用于抵偿借款,抵偿后被执行人段水清本案全部履行完毕。2017年5月4日,申请执行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嘉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段水清名下位于江汉区福星惠誉福星城3栋2单元20层2号房产的查封措施的申请。2017年5月17日,本院依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段水清名下上述房产的查封措施。2017年8月22日本院解除对被执行人段水清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嘉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段水清已协商以物抵债,将被执行人段水清名下位于江汉区福星惠誉福星城3栋2单元20层2号房产抵偿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段水清已履行完毕,故本院依职权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09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阮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