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财保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齐卫娜、河南盈瑞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齐卫娜,河南盈瑞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财保685号申请人齐卫娜,女,汉族,1984年10月15日出生,住址郑州市惠济区。被申请人河南盈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法定代表人张茂林。申请人齐卫娜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河南盈瑞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洛阳路东、翰林路北、西湖路南北两侧的“翰林华庭”(预售许可证号:【2015】郑房预售字(xxxx)号)5号楼16层西户(xxxx)号)房产,查封标的768950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提供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河南盈瑞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洛阳路东、翰林路北、西湖路南“翰林华庭”项目5号楼16层西户(xxxx号)的房产(预售证号:【2015】郑房预售字(xxxx)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淑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