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刑初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吕某2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2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20刑初94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2,男,198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7]9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2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2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17日晚,被告人吕某2至本区南桥镇平庄公路、金海公路西侧上海盛隆总部经济园工程项目部工地门口,从集装箱内窃得被害单位上海百富勤(集团)有限公司放置的价值人民币3577元的各种规格空调冷凝铜管73公斤。2017年6月22日,被告人吕某2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左某某、吕某1的证言,调取证据清单,涉案空调冷凝铜管的称重照片,发还清单,上海市奉贤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2具有自首情节,本案的损失已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公私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2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2017年10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士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盛 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