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2民初4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蔡连与王京亮、徐廷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连,王京亮,徐廷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4732号原告:蔡连,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守忠,莒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京亮,男。被告:徐廷娟(王京亮之妻)。原告蔡连与被告王京亮、徐廷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蔡连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蔡连以与王京亮、徐廷娟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连撤诉。案件受理费938元,由蔡连负担。审判员 徐厚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乃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