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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民终1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齐君与钱伟、周晓梅、闪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齐君,钱伟,周晓梅,闪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终16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齐君,女,1966年6月10日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张守纯,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宪生,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伟,男,1976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太和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晓梅,女,1976年4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钱伟,系钱伟之妻。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丁飞,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戎本亮,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闪神,女,住合肥市。上诉人齐君因与被上诉人钱伟、周晓梅、原审第三人闪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2民初4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2民初441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3300元,由本院退还给齐君。审判长 田 浩审判员 褚颍芬审判员 王韩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宁梦琦附(2017)皖12民终1682号民事裁定书所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