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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异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广州雅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异213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广州雅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雅瑶镇雅源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彭志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黄宝浩,广东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凯月,广东仁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广东龙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东苑南路126号综合楼四层。法定代表人:孙玉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成富,广东尚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肯真,广东尚情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广州雅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东龙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腾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13660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不予执行该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雅图公司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一、广州仲裁委在该案的仲裁和裁决过程中在未经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的情况下,在自身没有能力对机电安装工程存在的问题进行判断的情况下,对专业性极强的专业问题妄下论断,严重违反《仲裁法》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在本仲裁案中,雅图公司与龙腾公司之间的《英格垂直轴发电机样机安装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安装合间》)是雅图公司以龙腾公司操作失误导致风力发电机叶片断裂为由而解除的,因此发电机叶片断裂的原因就是本案责任认定的关键。叶片安装的方案是由雅图公司向龙腾公司提供的,叶片的具体安装是由龙腾公司全权负责并进行操作的,对于叶片在龙腾公司进行安装操作的过程中发生断裂这一事实双方均不存在争议,双方存在争议的只是叶片断裂发生的原因。但是对于叶片断裂发生的原因,广州仲裁委在其审理和裁决过程中,却严重违反《仲裁法》四十四条的规定,并导致最后认定结论的严重错误,具体体现为:1.根据《仲裁法》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于仲裁案件中涉及的专业问题,如仲裁庭无法进行明确的,应交由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才能作出认定。2.本案仲裁庭的所有仲裁员均为法律工作者(律师),对于本案所涉及的机电安装工程均非专业人士,不可能有能力对叶片断裂的原因进行认定。3.在双方均确认发电机的叶片是在龙腾公司全权负责的操作安装过程中发生断裂的,但对于发生断裂的原因双方均争持不下,始终不能确定,没有任何一份证据可以证明其发生的原因及责任方。4.根据《仲裁法》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对自身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因叶片的断裂发生在龙腾公司的全权负责的安装操作过程中,如果没有相反证据,可以认定龙腾公司为责任方,龙腾公司主张叶片存在质量问题及雅图公司的安装方案存在问题导致叶片断裂,则由龙腾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5.根据《仲裁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仲裁庭在自身没有能力确定叶片断裂的原因进行的情况下,应将该专业问题交由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后进行确认,但在本仲裁案在整个仲裁过程中,对于叶片断裂的原因仲裁庭并没有依法交由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就自行认定叶片断裂的原因是由于雅图公司提供的安装方案存在问题所导致的,显然这是严重违反《仲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6.根据证据规则,在本案的仲裁过程中,仲裁庭应依法询问负有举证责任的龙腾公司是否对叶片断裂的原因申请鉴定,并对其释明不申请鉴定的法律后果,但是在整个仲裁审理和裁决过程中,仲裁庭始终没有依法进行相关程序,这也是该仲裁案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之处。7.龙腾公司对于其证明叶片断裂的举证责任既不申请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亦不能提供并非其过失导致叶片断裂的证据,本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认定其对叶片断裂承担责任,但本案仲裁庭在最后的裁决中却将本案叶片断裂的证明责任强加给雅图公司,这明显是严重违反《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的。综上所述,在认定叶片断裂原因及合同解除责任的问题上,广州仲裁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致使认定事实严重错误。二、本仲裁案最终裁决结果超出龙腾公司的仲裁请求,严重违反《仲裁法》四十五条、四十六条规定的程序,是枉法裁决。在本仲裁案中,龙腾公司以其未收到的工程款项总和作为其“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而提出仲裁请求,要求雅图公司赔偿,龙腾公司从未以其可获得的利润作为其仲裁请求要求雅图公司进行赔偿。龙腾公司所提出的仲裁请求涉及到龙腾公司应对其提出的主张应提供的证据,以及雅图公司可以对其证据提出质证的权利和提供反证的权利。但是本案仲裁庭却在龙腾公司从未将其可获得利润作为其仲裁请求的情况下,亦未对其可获得利润进行任何举证的情况下,自行毫无根据地认定龙腾公司的“可得利润”作为其“解除合同的损失”,完全剥夺了雅图公司对此进行抗辩及举证的权利,这明显是违反程序的枉法裁决。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即使仲裁庭认为需要对此与原仲裁请求不同的请求作为其裁决的判项的,应向龙腾公司进行释明,要求其更改仲裁请求,同时亦应在审理的过程中提出,并且须经双方对此新的仲裁请求进行举证、质证、辩论。但仲裁庭却从未进行过任何上述法定必需进行的程序,而是自行在裁决中进行非法认定。本案仲裁庭这严重的违反法定程序的审理过程,严重侵害了雅图公司的法定程序性权利,并且造成了最终违法的裁决。三、广州仲裁委在本仲裁案审理过程中在未经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的情况下,在自身完全不具备对机电安装工程可得利润进行判断的能力的情况下,并且在毫无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毫无根据地认定龙腾公司涉案工程“利润为40%”,严重违反《仲裁法》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程序,是枉法裁判。如上所述,对于涉案工程龙腾公司的可得利润,明显超出了龙腾公司仲裁申请的范围。但即使是对于涉案工程“可得利润”本身的认定,本仲裁案仲裁庭亦严重违反《仲裁法》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1.在本仲裁案中,本案仲裁庭的所有仲裁员均为法律工作者(律师),对于本案所涉及的机电安装工程均非专业人士,不可能有能力对涉案工程的利润率进行认定。2.对于本案涉案工程“可得利润”依法应交由专业机构评估的评估,方能认定。3.如果对于本案涉案工程“可得利润”属于龙腾公司诉讼请求的内容,那么其“可得利润”依照《仲裁法》四十三条的规定,属于龙腾公司的举证责任,但龙腾公司由于未对该请求进行申请,因此其未对此进行任何举证。即使认为其“被解除合同的损失”包括“可得利润”,亦应根据《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由龙腾公司进行举证,对此仲裁庭应向龙腾公司对此进行释明,如龙腾公司既不进行举证亦不申请专业机构评估的评估其“被解除合同的损失”的“可得利润”,则应由龙腾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4.本案仲裁庭既不向龙腾公司释明其申请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举证责任,亦不自行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而是直接自行毫无根据的对未履行合同部分的利润判定为40%,该判定即没有任何证据支持,亦没有任何专业评估机构的认可,甚至连最基本的国家统计数据、行业统计数据的根据都没有,这明显违反《仲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综上所述,本案仲裁庭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在毫无根据的情况下对案件的关键事实进行认定,严重侵害《仲裁法》赋予雅图公司应有的权利。四、本案仲裁庭罔顾当事人双方合同中费用包干的明确约定以及其它确凿的客观证据,以毫无效力的非正式文件认定合同费用增加,严重违反《仲裁法》四十三条规定的程序,是枉法裁判。本案仲裁庭以雅图公司的员工冉少庭的一封邮件就认定合同双方对于原合同的费用己作出增加调整,这显然是违反《仲裁法》关于证据认定的规定的。首先,根据《安装合同》第七条第7.1项的约定,双方在《安装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整个工程的总体承包费用是“包干费用,是不能调整的。”其次,在本仲裁案中所有的证据都表明,如果相关合同中没有包括的项目需要另行增加的费用,均需由双方书面签署协议进行重新约定。龙腾公司所主张增加的费用超过了原合同的25%,如此重大的费用调整,没有任何理由不经双方书面确认,再次,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表明冉少庭有代表雅图公司向龙腾公司允诺费用调整的权力,最后,更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合同双方(包括龙腾公司)对于冉少庭邮件中所表述的意见的认可。因此,本案仲裁庭以冉少庭的一份毫无效力的邮件,作为认定双方关于合同价款调整的证据,显然是严重违反了《仲裁法》四十三条规定的程序,是枉法裁判。综上,广州仲裁委员会2017年4月27日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13660号仲裁裁决书,存在多处仲裁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并且是枉法裁决,故请求不予执行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13660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龙腾机公司辩称:一、广州仲裁委员会(2016)穗仲案字第13660号仲裁裁决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1、雅图公司认为鉴定是本案仲裁应当进行的法定程序,毫无法律依据。雅图公司认为叶片断裂的原因在于我司,是雅图公司需要举证证明的问题。2、雅图公司认为裁决结果超出仲裁请求及未经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已经违反法定程序,同样毫无法律依据。3、在广州仲裁委员会审理过程中,雅图公司从来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和评估申请,为此,仲裁庭没有职责进行鉴定和评估。4、办案仲裁的全案证据(包括雅图公司和我司提交的证据),已经在仲裁庭开庭审理时,由双方充分予以质证,雅图公司却在此以《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为由,认为违反法定程序,没有事实依据。二、仲裁裁决雅图公司支付我司的增加工程费254660元,是雅图公司原因导致窝工、重做等产生的费用,不受合同包干费用约定的限制。本案有充分证据证实雅图公司已对我司在安装英格垂直轴发电机样机过程中增加的工程费用予以确认,仲裁依法予以支持,完全合法。1、雅图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的《关于龙腾公司工程联系单的答复》,是对我司增加的内容合同费用金额进行确认。2、雅图公司在答复中确认了以下事实:确认了增加工程内容的事实以及增加费用和金额的事实。3、答复的性质不是协议,是雅图公司在收到我司的四份《工作联系单》后,对我司安装增加内容和费用进行核实和确认,属于雅图公司对一个事实状况的法律承认行为,故不是如雅图公司所说的必须签订协议才有效的。4、电子邮件《关于龙腾公司工程联系单的答复》完全具有法律效力。依据是:雅图公司在通过电子邮箱ran×××@126.com向我司发送电子邮件《关于龙腾公司工程联系单的答复》之前,曾先后通过该电子邮箱与我司发送有关本案垂直轴发电机样机安装工程项目的相关文件。因此,雅图公司通过该电子邮箱向我司发出《关于龙腾公司工程联系单的答复》,对我司与雅图公司均产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纠纷,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上述条文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根据法律规定,司法对仲裁裁决的审查保持形式性审查的限度。本案中,雅图公司提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属于对仲裁裁决事实认定、举证责任分配和责任承担、以及损失认定的的意见,依法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查事项。雅图公司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广州雅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关于不予执行广州仲裁委员会(2016)穗仲案字第13660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赵 彤审判员 叶洁靖审判员 黄晓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梅书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