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2执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陶春兰与张洁、何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春兰,张洁,何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2执896号申请执行人:陶春兰。被执行人:张洁。被执行人:何蔚。关于申请执行人陶春兰与被执行人张洁、何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6民终4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洁、何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洁、何蔚银行存款70726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玉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