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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恢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程斌玉、张瑞吉与张振双、毕德森、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斌玉,张瑞吉,张振双,毕德森,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二分公司,哈尔滨市第一建设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恢225号申请执行人:程斌玉,男,196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科大小区502栋1单元603室。申请执行人:张瑞吉,男,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宏朗花园5号楼3单元403室。被执行人:张振双,男,196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九道街21号。被执行人:毕德森,男,195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松浦镇新华村李满屯57号。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红河一街区九号楼。负责人:刘冰,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一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68号。法定代表人:王敬文,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程斌玉、张瑞吉与张振双、毕德森、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程斌玉、张瑞吉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535412元及利息。程斌玉、张瑞吉未能提供张振双、毕德森、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二分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张振双、毕德森、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二分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将张振双、毕德森、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二分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崔卯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