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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02民初3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张梦祥与殷舟靓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梦祥,殷舟靓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02民初3447号原告:张梦祥,男,汉族,1973年12月11日出生,湖北省咸宁市人,住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委托代理人:石明辉,咸宁高新区横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殷舟靓子,女,汉族,1994年3月3日出生,湖北省咸宁市人,住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系鄂L×××××号小型轿车驾驶人、登记车主。原告张梦祥诉被告殷舟靓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梦祥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梦祥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梦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梦祥负担。审判员  陈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