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1执46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薛养明申请执行薛英环、党培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养明,薛英环,党培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1执46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薛养明,男。被执行人薛英环,女。被执行人党培义,男。薛养明申请执行薛英环、党培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2017)陕0581民初8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薛英环、党培义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薛养明人民币47万元及利息。该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薛英环、党培义自愿将其名下位于韩城市状元街小区5号楼东2单元一楼东户作价33万元抵给薛养明,薛养明自愿放弃剩余欠款本金及利息,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2016)陕0581民初8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车小江代理审判员 刘振龙代理审判员 王一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存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