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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民初7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杨标与赵学军、赵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杨标,赵学军,赵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7804号原告:王杨标,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赵学军,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赵冬女,女,197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王杨标与被告赵学军、赵冬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王杨标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杨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杨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杨标负担。审 判 员 金海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惠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