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7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杨标与赵学军、赵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杨标,赵学军,赵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7804号原告:王杨标,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赵学军,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赵冬女,女,197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王杨标与被告赵学军、赵冬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王杨标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杨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杨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杨标负担。审 判 员 金海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惠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