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1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银川某某有限公司与定边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川某某有限公司,定边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164号申请执行人:银川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定边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定边县定边镇新区。法定代表人:汪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银川某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定边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42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等人民币35806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335元,但其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7)陕0825执1164-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定边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账户。执行费527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待划拨款项时予以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11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盛志海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苏怀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