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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执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明与伍保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伍保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2执348号申请执行人陈明,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伍保贵,男,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吉林省梨树县。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322民初31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四万元整。申请执行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故对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吉0322民初3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福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国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