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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执3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强燕辉、强菊辉与张深良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强燕辉,强菊辉,张深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3429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3429号申请执行人:强燕辉,女,1979年4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现住上海市松江区。申请执行人:强菊辉,女,1986年12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现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张深良,男,1964年4月17日生,汉族��现住上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强燕辉、强菊辉与被执行人张深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12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强燕辉、强菊辉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张深良归还借款548,000元,被告承担诉讼费4,64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张深良发出执行通知,限其于2017年5月29日履行偿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市车辆管理所等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登记;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张深良(与朱小妹、张妃妃共有)名下位于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罗星南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但有其他共有人无法处置;本院未查实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7)沪0117民初12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银行存款、证券登记;查封的房产与案外人共有故无法处置;本院未查实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曾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强燕辉、强菊辉与被执行人张深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在��次执行程序终结后查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管忠辉执行员  潘建华执行员  白志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婷审判长  管忠辉审判员  潘建华审判员  白志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