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2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浙江嵘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慈溪市横河舰航轴承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嵘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慈溪市横河舰航轴承厂,戎薇蓉,赵必文,戎国平,孙春莲,胡建航,沈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0282执2235号被罚款人:浙江嵘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孙家境村杨梅大道357号,组织机构代码:57365155-6。法定代表人:戎薇蓉,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罚款人:慈溪市横河舰航轴承厂,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上剑山村,组织机构代码:L1982671-0。经营者:胡建航,该厂厂长。被罚款人:戎薇蓉,女,1989年2月6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被罚款人:赵必文,男,1988年11月9日出生,其他,住浙江省苍南县。被罚款人:戎国平,男,1965年2月18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被罚款人:孙春莲,女,1965年10月7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被罚款人:胡建航,男,1977年1月7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被罚款人:沈霞,女,1981年2月7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嵘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慈溪市横河舰航轴承厂、戎薇蓉、赵必文、戎国平、孙春莲、胡建航、沈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决定如下:对浙江嵘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慈溪市横河舰航轴承厂各罚款50000元,对戎薇蓉、赵必文、戎国平、孙春莲、胡建航、沈霞各罚款1000元,限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