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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执保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马鞍山马钢嘉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保212号申请保全人:马鞍山马钢嘉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大道南段西北侧,法定代表人:姚新华,机构代码:91340700798105038J被保全人:铜陵市恒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私营工业园商办楼,法定代表人:施万明,机构代码:913407007981136015。关于马鞍山马钢嘉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与铜陵市恒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皖0705民初215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价值40万元的财产,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江山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