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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刑初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方正辉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正辉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3刑初76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正辉,男,199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辍学,农民,住河南省新密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3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5月30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8月22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新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7〕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正辉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经审查,本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远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正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方正辉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沿新密市富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袁庄乡政府门前路段时,与停放在路边的豫A×××××号搅拌车相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方正辉被送至医院接受治疗。民警接报后赶至医院,对被告人方正辉静脉抽血并封装送检。经鉴定,方正辉血醇含量为215.77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方正辉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方正辉于2017年5月23日被传唤到案。为证明该指控事实,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方正辉供述,证人韩某、朱某、王某、张某1、杨某、刘某、张某2、桑某1、桑某2、吴某、郭某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接警证明,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血醇鉴定意见书,医学诊断证明书,证明,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收到条,谅解书,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方正辉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方正辉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同,被告人方正辉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方正辉已赔偿同车乘坐人经济损失。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正辉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方正辉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方正辉所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在“拘役,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方正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血醇含量超过200mg/100ml,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方正辉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方正辉已赔偿同车乘坐人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正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2日起至2017年10月13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乔长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