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2民初2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石嘴山市凯立通运输有限公司与石嘴山市顺安隆运输有限公司、石嘴山市齐协力运输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嘴山市凯立通运输有限公司,石嘴山市顺安隆运输有限公司,石嘴山市齐协力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2民初2605号申请人:石嘴山市凯立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经济开发区(玉成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王强,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石嘴山市顺安隆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黄河东街323号。法定代表人:吴文军,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石嘴山市齐协力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110国道西(市废旧物资交易市场前307室)。法定代表人:马利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嘴山市石成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嘴山市凯立通运输有限公司、第三人石嘴山市顺安隆运输有限公司、石嘴山市齐协力运输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石嘴山市凯立通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二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相当价值财产予以保全,其中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为冻结被申请人石嘴山市顺安隆运输有限公司在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太西洗煤厂的20万元债权、被申请人石嘴山市顺安隆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号东风牌汽车一辆、×××号东风牌汽车一辆、×××号解放牌汽车一辆。申请人石嘴山市凯立通运输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号十通牌汽车一辆、×××号十通牌汽车一辆、担保人石嘴山市石成运输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牌十通牌汽车一辆、×××号十通牌汽车一辆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石嘴山市凯立通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石嘴山市凯立通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号十通牌汽车一辆、×××号十通牌汽车一辆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石嘴山市石成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牌十通牌汽车一辆、×××号十通牌汽车一辆予以查封;三、对被申请人石嘴山市顺安隆运输有限公司、石嘴山市齐协力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万元或相当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张国华审判员李海容人民陪审员薛晖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宋翠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