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4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程根蛋与张泽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根蛋,张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4执286号申请执行人:程根蛋,男,1955年4月16日出生,住稷山县西社镇刘家庄村。被执行人:张泽华,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住稷山县育英西街世纪御景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根蛋与被执行人张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程根蛋与被执行人张泽华私下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程根蛋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此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24执2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淑菁审 判 员 薛艺霞人民陪审员 韩瑞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邢聪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