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13执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邵传英、尹延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传英,尹延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13执765号申请执行人:邵传英,女,1949年3月1日出生,住长清区。被执行人:尹延军,男,1953年4月23日出生,住长清区。被执行人彭宝明,男,1951年9月23日出生,住长清区。本院在执行邵传英与尹延军、彭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四查一告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人也未提供其他执行线索,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0113执765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强人民陪审员  任立彬人民陪审员  李 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