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1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戴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021刑初123号公诉机关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某,女,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住所地歙县。2017年1月16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歙县人民检察院以歙检刑诉[2017]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犯赌博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锡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6日上午,被告人戴某提供赌博场所及扑克牌赌具,在歙县徽城镇XX家园X幢XXX室中,以打“牌九”方式聚众赌博,戴某从中抽头渔利。为证明上述事实,歙县人民检察院当庭举出了物证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该院认为,被告人戴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戴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6日上午,被告人戴某提供赌博场所和赌具(扑克牌),在歙县徽城镇XX家园X幢XXX室,以打“牌九”方式聚众赌博,戴某从中抽头渔利。赌博持续到当日下午1时许,被歙县公安局徽城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抓获参赌人员20余人,缴获赌资近3万元及赌具扑克牌10副,其中被告人戴某赌资2894元(含少量抽头获利)。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物证及照片:查扣的赌资和赌具照片;2.被告人戴某的户籍证明、违法记录、到案经过说明、参赌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歙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4.证人汪某某、洪某、姚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戴某的供述与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供被告人犯罪所用的赌资及抽头渔利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没收。据此,根据被告人戴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戴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赌资及违法所得共计2894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郑润祥人民陪审员 余杰芳人民陪审员 叶德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李美蓉书 记 员 金 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