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81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农振乾与广西南宁市桂系恒基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林进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振乾,广西南宁市桂系恒基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林进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81民初64号原告:农振乾,男,1967年9月4日出生,壮族,居民,原住靖西市,现住靖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厚响,靖西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广西南宁市桂系恒基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63-1号欧景城市广场S1栋4单元4层403号。法定代表人:石庆英,该公司经理。被告:林进东,男,196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现住广西靖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建文,南宁市竭诚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群,南宁市竭诚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农振乾诉被告广西南宁市桂系恒基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林进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广西南宁市桂系恒基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迁移新址不明,2017年3月25日转为普通程序,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8月7日通知原告农振乾补交案件受理费4900元。本院认为,原告农振乾2017年8月7日收到补交受理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已收取受理费4900元,由本院退回2450元。审 判 长 蒙泽峰审 判 员 农定祝人民陪审员 凌 瑜Appoint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梓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