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3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盛良与刘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良,刘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3066号原告:盛良,男,1970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张保东,男,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涛,男,1990年9月7日生,汉族,住正阳县。原告盛良诉被告刘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庭外协商为由,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盛良撤回起诉。诉讼费3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邹军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