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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3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盛良与刘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良,刘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3066号原告:盛良,男,1970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张保东,男,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涛,男,1990年9月7日生,汉族,住正阳县。原告盛良诉被告刘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庭外协商为由,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盛良撤回起诉。诉讼费3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邹军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