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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1民初1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刘克烂与曾庆安、吴兴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克烂,曾庆安,吴兴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1民初1231号原告:刘克烂,男,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被告:曾庆安,男,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被告:吴兴美,女,196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本院受理原告刘克烂诉被告曾庆安、吴兴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曾庆安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赣州市兴国县,故提出本案应由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曾庆安的经常居住地为赣州市兴国县××乡××村横江组××号,原告诉状中所列被告吴兴美的住所地为赣州市兴国县××乡××村横江组××号,因此,被告曾庆安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曾庆安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云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景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