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执字第2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张兴文与陈金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兴文,陈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民执字第2905号申请执行人张兴文,男,汉族,1976年10月13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本市。被执行人陈金波,男,汉族,1992年10月1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本市,现住本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兴文与被执行人陈金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8月22日申请人已书面确认财产状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海滨审判员 何洪波审判员 岳慧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圣洋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