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执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黄金城与晋江航汇实业有限公司、生茂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金城,晋江航汇实业有限公司,康玛水,康庆章,生茂集团有限公司,生茂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晟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泉州市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2执602号申请执行人黄金城,男,196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被执行人晋江航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康秀金。被执行人康玛水,男,195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被执行人康庆章,男,195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被执行人生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法定代表人康玛水。被执行人生茂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法定代表人康玛水。被执行人晋江晟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康玛水。被执行人泉州市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康玛水。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的(2015)沪二中民四(商)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晋江航汇实业有限公司、康玛水、生茂集团有限公司、生茂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晟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泉州市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向黄金城返还借款人民币5,440万元及相应逾期还款违约金;康庆章向黄金城返还借款人民币3,720万元及相应逾期还款违约金;康玛水、康庆章、生茂集团有限公司、生茂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晟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泉州市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人民币411,491元。本院依据该判决,于2017年7月10日向晋江航汇实业有限公司、康玛水、康庆章、生茂集团有限公司、生茂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晟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泉州市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21,800元。因七被执行人未履行清偿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晋江航汇实业有限公司、康玛水、生茂集团有限公司、生茂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晟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泉州市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493.3291万元及相应逾期还款违约金,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康庆章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773.3291万元及相应逾期还款违约金,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扣押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晋江航汇实业有限公司、康玛水、康庆章、生茂集团有限公司、生茂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晟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泉州市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执行长 钱松青执行员 袁黎明执行员 朱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双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强制执行。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