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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民初54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经济参考报社与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经济参考报社,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民初54711号原告:经济参考报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杜跃进,总编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辉,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月兰,女,该报社员工。被告: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法定代表人:王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雷,男,该公司员工。原告经济参考报社与被告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和讯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济参考报社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辉,和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济参考报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和讯公司支付著作权侵权赔偿费用1500元;2.判令和讯公司承担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律师费1000元,其他合理开支50元。事实和理由:徐培英系我社记者,其分别在2012年1月5日、2014年2月28日创作并发表了《新兴经济体面临“硬着陆”风险》及《居民财产增值希望在公司债》两篇文章。根据我社与该记者的约定,著作权归我社所有,我社对于《经济参考报》上刊载的作品,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讯公司是和讯网(网址为www.hexun.com)的经营者,我社发现和讯公司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擅自转载了上述文章,且经过律师函告要求付费使用,和讯公司仍不理会,该行为侵害了我社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和讯公司辩称,我公司对经济参考报社的著作权权属及我公司未经许可转载涉案文章的事实不持异议,但其主张的经济损失过高,我公司同意按照每千字80-300元计算赔偿数额,律师费并非必要费用且无证据支持,车费、复印费、快递费亦过高。综上,我公司不同意经济参考报社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徐培英系经济参考报社的记者。经济参考报社(甲方)与徐培英(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明确约定:乙方为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或以甲方工作人员名义所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职务作品有乙方署名的,乙方享有署名权,甲方享有著作权的其他权利;无乙方署名的,甲方享有署名权。职务作品由甲方统一管理,甲方按有关规定给予乙方奖励。《经济参考报》系经济参考报社刊发的报刊。2012年1月5日《经济参考报》刊载名为《新兴经济体面临“硬着陆”风险》的文章,署名“记者徐培英”,字数约为1195字。2014年2月28日《经济参考报》刊载名为《居民财产增值希望在公司债》的文章,署名“记者徐培英”,字数约为2705字。域名为hexun.com的和讯网由和讯公司运营管理,和讯公司于上述文章刊发当日将涉案文章在和讯网进行了转载,其中文章《新兴经济体面临“硬着陆”风险》转载后的名称变更为《徐培英:新兴经济体面临“硬着陆”风险》。字数分别约为1162字、1142字。该网站刊载涉案文章的标题下方载明“来源:经济参考报”,转载未支付报酬。2014年4月16日,根据经济参考报社的申请,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对和讯网上刊载包括涉案文章在内的数千篇文章的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北京市东方公证处为此出具了(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5264号公证书。经济参考报社曾四次向和讯公司发出《律师函》,指出和讯公司未经许可转载《经济参考报》作品构成侵权,并要求其停止侵权、支付使用费。经济参考报社主张为包括本案在内的四十八起诉讼共支付律师费50000元、打印费420元、复印费1000元、交通费704.7元、快递费102元,为此提供了相应金额的票据,并明确就本案主张律师费1000元、其他合理开支50元。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书》、报纸、身份证复印件、公证书、网页打印件、律师函、快递单、委托代理协议、发票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涉案文章在《经济参考报》上的署名,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结合和讯公司的自认,可以认定徐培英是涉案文章的作者。涉案文章系徐培英在经济参考报社任职期间所创作的职务作品,依据徐培英与经济参考报社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可以认定经济参考报社享有涉案作品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和讯公司未经经济参考报社许可,在其经营的和讯网上传播涉案作品,使相关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侵害了经济参考报社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经济参考报社要求和讯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经济参考报社未就其实际损失或和讯公司的违法所得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将根据涉案作品的知名度、篇幅、侵权行为的情节、性质、过错程度,并参照国家文字作品稿酬规定,酌情确定具体赔偿数额。对于经济参考报社主张的合理支出,本案将根据其合理性、必要性、相关性酌情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参考报社经济损失480元;二、被告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参考报社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1050元;三、驳回原告经济参考报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一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雒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