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3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陈乔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陈乔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3执13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正街336号。负责人:朱俊,院长。被执行人:陈乔伟,男,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仙桃市。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陈乔伟贩卖毒品罪一案,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2016)鄂0113刑初51号、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2016)鄂01刑终124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乔伟名下的所有财产进行了查询,均无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7月3日,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陈乔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乔伟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113刑初51号、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鄂01刑终124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陈乔伟应继续履行本院(2016)鄂0113刑初51号、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鄂01刑终1240号刑事判决书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跃进审判员 李学善审判员 黄 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忠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