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2执3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大连分中心与罗金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大连分中心,罗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辽0202执3408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大连分中心,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负责人:宋金龙,系该中心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宝玲,系辽宁得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罗金,女,出生于1982年9月16日,满族,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大连分中心与被执行人罗金信用卡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7年03月25日作出(2017)辽0202民初2783号民事调解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0月31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有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信息情况,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和住房公积金情况,实地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收益类保险。通过以上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滕今桥审判员杨运涛代理审判员何晓鲁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王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