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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11执1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旭瑞与焦作市飞迈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0811执1474号焦作市飞迈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你与李旭瑞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的山劳人仲案字(2016)16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旭瑞于2017年0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7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开户银行:中信银行焦作新区支行户名: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账号:3111110036073988093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