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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5执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国金、史清敏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豫0325执461号 李国金、史清敏: 本院在执行李国金与史清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豫0325民初2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党绪敏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史清敏已将标的款3900元履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申请人执行人李国金承担,本案标的款已按李国金的要求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嵩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