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03民初6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丁月领、商丘市兴达运输有限公司等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月领,商丘市兴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6307号原告:丁月领,男,汉族,1977年10月14日出生,住址:商丘市。原告:商丘市兴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法定代表人:张玉成,该公司经理。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东,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负责人:刘国常,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洁,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丁月领、商丘市兴达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原告丁月领、商丘市兴达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月领、商丘市兴达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月领、商丘市兴达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元,由原告丁月领、商丘市兴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德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亚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