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4民初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付某某与被告宜昌楚鼎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宜昌楚鼎商贸有限公司,郑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4民初1093号原告:付某某,男,汉族。被告:宜昌楚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发展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刘倩囡,任总经理。被告:郑某某,男,汉族。原告付某某与被告宜昌楚鼎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受理后,原告付某某于2017年8月22日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宜昌楚鼎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郑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宜昌楚鼎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郑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某某撤回对被告宜昌楚鼎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郑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付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转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容 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