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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4民初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付某某与被告宜昌楚鼎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宜昌楚鼎商贸有限公司,郑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4民初1093号原告:付某某,男,汉族。被告:宜昌楚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发展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刘倩囡,任总经理。被告:郑某某,男,汉族。原告付某某与被告宜昌楚鼎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受理后,原告付某某于2017年8月22日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宜昌楚鼎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郑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宜昌楚鼎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郑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某某撤回对被告宜昌楚鼎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郑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付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转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容 苗 来源:百度“”